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4-49411 | 发文日期 | 2024-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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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鄂自然资发〔2024〕32号 |
分 类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土地闲置费征缴工作衔接及执行联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认定时间节点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满一年,为闲置土地起算时点,由此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构成闲置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闲置土地起算时点至查封前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
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土地权属因人民法院处置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权利主体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人民法院在作出查封裁定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助查询通知书载明的要求提供相应信息,对于已进行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或处置的,应当告知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作出查封裁定的,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协助执行查封措施,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手续。各级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推进不动产网络执行查询查控“总对总”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建设,逐步实现查询、查(解)封登记“全网办”,提升执行效率。
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优先考虑暂不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认定为闲置土地或者已启动闲置土地认定程序的土地使用权纳入查封范围。
三、分类做好司法查封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一)促进土地开发利用。
处于查封期间的闲置土地,具备开工条件的,在确保查封土地价值不贬损、不影响执行程序、不损害相关主体权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开发。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的,应当作出通知书并送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担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书约定动工开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动工开发的,相应查封期间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
(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并依法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同时抄送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函请人民法院,更换司法查封标的物。土地使用权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更换司法查封标的物的方式解除对闲置土地的查封后,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解除查封后及时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启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
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监管账户。土地使用权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更换司法查封标的物的方式解除对闲置土地的查封后,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土地。
(三)采取置换土地、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依法置换土地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将置换后的土地权属信息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及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按程序对置换后的土地进行查封。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及利害关系人土地利用相关情况。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的,参照司法查封期间动工开发的程序执行。
(四)闲置土地司法拍卖变卖。
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前,应当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以及规划许可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对权利限制的约定或者规定、规划调整及权利负担等信息,税务部门提供欠缴的土地闲置费等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应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收到以上材料信息后,应当在拍卖、变卖公告中予以提示。人民法院完成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后,应当告知受让人及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并及时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交结果。如需办理审批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或者受让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五)执行完毕后闲置土地处置。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闲置土地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裁定书,并送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四、核查虚假诉讼
对故意启动司法诉讼和查封法律程序,规避闲置土地处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经查实后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五、土地闲置费征缴
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并依法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应当将费源信息同步推送税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的,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强化闲置土地处置的法治意识,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衔接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土地闲置费征缴衔接工作作为常态工作抓好、抓实。
(二)建立协作机制。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部门横向、纵向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工作协作,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对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下级部门要不定期对上汇报衔接工作情况;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三)做好经验总结。
共同做好政策解读、案例收集和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增强遵法守法、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各级人民法院将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费征缴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信息,及时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促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将规范管理的政策规定反馈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并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加强总结评估,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规定发生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规定执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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